侵犯肖像权可以免责的事由在互联网潮流的当下,只要使用网络工具,基本上就没有隐私可言。但国家的法律依然会约束着你的行为,在法律的条例中还有着一些特别的情况,是属于不违反法律的。肖像权是每位公民都享有的,那么对于肖像权来说,侵犯肖像权免责的事由都有哪些呢?
首先,在我国民法典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利的肖像。
一般情况下,为保护公民的肖像权益,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,擅自占有、使用在线他人肖像的,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。但是,有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,不认为是构成侵犯肖像权。这种例外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,一、使用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。比如新闻媒体、网络传媒为了报道新闻事件、先进事迹,而在报纸杂志或网络上刊登、转载党和国家领导人、外国政要、学者、被公开审判的犯罪人等照片,不构成侵犯肖像权。2、使用参加具有新闻价值的集会游览活动的人?喧嚣。比如在全国各大公园免费开放的首日,很多电视台拍摄公园游人组织的场景时,必然会拍摄使用到很多游人的肖像,此时不能认定电视台侵犯肖像权。
3、使用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。比如当前流行的网络拍客。一中年男人骑自行车带着空花盆来到绿化带,将路边装点节日庆典用的花束挖出来,倒在自己的花盆里带回家中。一拍客用手机将该行为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放到网上,不能认定为构成侵犯肖像权,是为特定目的而使用肖像。比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,在报纸、网络、街道等粘贴附有照片的寻人启事。为通缉罪犯而在公共场所张贴通缉照片,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照片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。